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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庄,现住平舆县**小区**号楼****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侦查查明的事实:1.2019年9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将王某甲停放在平舆县怡鑫公园北侧凤凰城附近的一辆白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价值1318元。

2.2019年11月17日0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平舆县永旺路“蓝海湾”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室的一部绿色“OPPOA11X”牌手机盗走。经评估,价值为1923元。

3.2020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平舆县商业街中段“千岛湖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室的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经评估,价值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张;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

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 讯问视频光盘一张、盗窃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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