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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回龙镇回龙老街**油店内买花生油时趁机将钟某英放在店内一油桶盖上的一台紫蓝色vivo智能平板手机盗走。经鉴定:钟某英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2020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回龙老街看到受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董某梅家旁边的博技牌绿色电动三轮车未拔车钥匙,于是伺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陈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长林

检察官助理周霁奇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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