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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号。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街**银行门前盗窃了受害人罗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黑色美利达牌挑战者300款自行车。事后,被告人潘某某在钦州市**公园处以100元的价格将所盗自行车出售给一过路男子。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美利达牌挑战者300款自行车的价值人民币1914元。

2020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保健院门前盗窃了受害人韦某某处的一辆白色立马刺牌两轮电动车(牌号钦州8****)。事后,被告人潘某某在钦州市**公园处以300元的价格将所盗电动车出售给一过路男子。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立马牌电动车的认定价值人民币1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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