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房。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约定,将其“王者荣耀”游戏账号(QQ160416****)以人民币5220元转让给何某某,其中含中介费520元。潘某某收到何某某支付的货款后,通过变更手机绑定的方式将该游戏账号交付给何某某,之后再利用QQ系统安全中心恢复对该帐号的控制权,将该游戏帐号窃回,并再次销售获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潘某某的亲属代为向何某某予以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