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约定,将其“王者荣耀”游戏账号(QQ160416****)以人民币5220元转让给何某某,其中含中介费520元。潘某某收到何某某支付的货款后,通过变更手机绑定的方式将该游戏账号交付给何某某,之后再利用QQ系统安全中心恢复对该帐号的控制权,将该游戏帐号窃回,并再次销售获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潘某某的亲属代为向何某某予以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王珺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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