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从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巷**号**出租房出门时,发现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楼下门前的一辆电动车的车兜内放着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2019年5月19日购买,时价8680元,内存256G,手机号码:1529899****),于是潘某某便将放在电动车车兜内的手机盗走。2019年6月2日下午,潘某某到三亚市第—市场将盗窃得来的手机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回族妇女(身份不详,另案处理)。2019年6月3日00时10分许,潘某某在三亚市**社区**巷**号**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1304元人民币;2.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存款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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