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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12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1区**巷**号***房,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二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1360元),两条手链,一个戒指,一个挂坠、一部华为手机。涉案二部苹果牌子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360元,其它涉案物品价格无法鉴定。2019年11月6日13时许,在龙岗区吉华街道***1区*巷*号抓获被告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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