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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潘书生,绰号“标哥”,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号,2019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书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书生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幼儿园旁的保管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保管站的一辆价值3395元凯剑牌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盗走。破案后起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书生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书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书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书生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书生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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