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现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仙游县枫亭镇英皇国际娱乐会所门口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5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起获该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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