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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内坑镇下美村吉安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晋江市**镇**建材城**幢**室门口附近走廊,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晾晒在该处的2条丝袜(均无法估价)。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晾晒在该处的裤袜若干(均无法估价);

3、2020年3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晾晒在该处的2件女性裤袜(均无法估价);

4、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晾晒在该处的3件裤袜、一件女性内裤(均无法估价)。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德兴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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