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与潘某安(在逃)及另一名男子(在逃,身份信息不详)在凯里市一家麻将馆打麻将时,三人商量驾驶贵H****5号皮卡车到工地实施盗窃。随后三人驾驶皮卡车从凯里西站上高速到福泉市马场坪,并在马场坪外环路上寻找作案目标,当行驶至马场坪外环路新福泉三中项目工地时,潘某甲将车停放在路边,潘某安与另一男子进入工地实施盗窃,潘某甲在工地围墙处放风接应,后三人将扣件搬运至马路边人行道上装车时,被工地负责人孟某某发现,潘某甲等人随即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潘某甲被抓获,经清点,潘某甲等人盗窃钢管扣件1496个。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扣件76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销货清单,购车发票、租赁合同、驾驶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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