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住高州市**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莫某某(已判刑)窜到本市华阳中英文学校附近住宅区,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女装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6120元。
2、2018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莫某某、冉某某(已判刑)窜到本市观山公园河堤边盗窃亮灯工程电缆。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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