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2015年4月23日、2015年11月3日、2017年4月26日均因吸毒被雷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5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购得两小包毒品冰毒,取出部分冰毒吸食后留存。2020年8月25日,陈某在深圳市宝安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潘某某求购冰毒,并向潘某某转账毒资人民币1100元,潘某某便向周某某转账毒资人民币800元求购冰毒,后周某某将其从吴某某处购得的剩余冰毒放置在广州市白云区**路2**号**广场后面停车场一辆大巴车尾部的地上,并将毒品位置信息发送给潘某某,潘某某再将该位置信息转发给陈某。2020年8月25日15时许,陈某前往上述位置取得两小包冰毒(分别净重0.32克、0.35克),后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从缴获的两小包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抓获潘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抓获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旭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毒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