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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75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束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2********,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俞某某、陶某某、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位于庐江县郭河镇三畈村潘庄村民组自家农田中的杨树系退耕还林林地,还与被告人陶某某、俞某某协商,以6500元价格将上述退耕还林杨树卖于被告人陶某某、俞某某砍伐。后被告人陶某某、俞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共同将上述退耕还林杨树砍伐出售。同年3月3日,被告人俞某某、陶某某、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退耕还林的127株杨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陶某某、俞某某、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所砍伐的林木蓄积为12.287立方米。

被告人潘某某、俞某某、陶某某、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俞某某、陶某某、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关于对俞某某等在郭河镇三畈村潘庄组退耕还林处滥伐林木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俞某某、陶某某、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俞某某、陶某某、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俞某某、陶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俞某某、陶某某、徐某某、束某某、尤某某、顾某某现均在其住处候审,联系方式:潘某某1369679****、俞某某1815681****、陶某某1775645****、徐某某1515692****、束某某1865640****、尤某某1865640****、顾某某1535715****。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7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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