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2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7********,汉族,大学本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民公身份号码340823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舒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3********,土家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方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胡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潘斌(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成立上海**文化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系**公司**,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方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系**公司话务员,冒用**贸易交易平台的名义,由任话务员的各被告人按照公司分发的客户资源和话术本给客户打电话、发微信,骗取客户信任到虚假交易平台开户并进行资金交易,而客户资金实际进入个人账户,在交易过程中由被告人潘某某等人冒充老师引导客户亏损,骗取客户的手续费、亏损资金,如客户营利则将客户拉黑,直接侵吞客户资金,并不断变换公司地址逃避查禁。2019年5月被害人王某乙被骗取人民币360,00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魏某某、马某某成立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采用上海**文化有限公司骗取客户资金的模式,冒用弘苏期货投资平台的名义,由被告人魏某某、马某某冒充指导老师的身份,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刘某某、方某某作为话务员,骗取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51,457.95元,骗取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36,000元,骗取被害人某某丙人民币40,231元。
2019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谢某某同样采用上述方式,利用远大国际期货平台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羁押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乙、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方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胡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魏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方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各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各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田某某、胡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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