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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等3人赌博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男,1984年****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街道。被告人潘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8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1年11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1年11月2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3年11月24日止),2015年8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5年8月2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止);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1年5月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1年9月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3年12月3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4年8月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5年4月2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2月1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因涉嫌赌博罪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车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车某某、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车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潘某某在舒城县**镇**城三楼、**镇**村安置小区内,多次组织多人以扑克牌“拉牛”、“炸鸡”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任某某与潘某某合伙期间,抽头渔利共计约20000元,车某某单独抽头渔利约5000元。

2018年8月初至2018年9月间,潘某某伙同任某某在舒城县**镇街道任某某经营的“**房产”门面房内,多次组织多人以扑克牌“拉牛”、“炸鸡”等方式赌博,抽头渔利约13000元。

潘某某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车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任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舒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车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城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车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车某某、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车某某、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蕾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车某某、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3.涉案赃证款物品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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