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1********,仫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8年12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3********,仫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6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乡**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2********,壮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镇**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覃某某、韦某乙、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8月纠集被告人潘某乙、覃某某、韦某甲、黎某某,商定由潘某甲负责联系人在广东省组织废料垃圾,潘某乙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覃某某、韦某甲、黎某某三人负责在宜州区内联系租用堆放场地及安排货车卸货等,将组织好的废料垃圾运入宜州区境内倾倒,并由潘某甲向对方索取费用并按拉入宜州区堆放废料重量支付黎某某、覃某某、韦某甲三人每吨5元钱的好处费。之后被告人黎某某、覃某某、韦某甲在宜州区内的同德乡北刁村黄泥洞屯郊外及北牙乡龙头江附近韦某丁的山羊养殖场内分别租用得两处空地并告之被告人潘某甲,五人修路、平整场地后,由潘某甲通过广东籍袁姓男子帮助联系货源,开始从广东省的东莞等地将工业固体废物垃圾陆续拉入上述两场地内倾倒。期间潘某甲共非法获利6000余元,黎某某、覃某某、韦某甲三人各非法获利530元。2018年9月28日,潘某甲通过广东籍袁姓男子联系好货源后,由潘某乙通过“货车帮”平台联系到货车司机韦某丙驾驶车牌为桂A****1的大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将一车固体废物垃圾及27个贮存有淡黄色、黑色等散发芳香烃气味的不明粘稠状物质的大铁桶于2018年9月30日运至同德乡北刁村黄泥洞屯郊外场地内倾倒,致使桶内物质流出覆盖在土质地表并渗入地下。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柒控制技术研究所对27个铁桶内的不明物质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26桶内盛不明物质的大铁桶中,其中18桶内盛物质为危险废物。经称重,该批18桶内盛危险废物净重3.4257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覃某某、韦某甲、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蓝春雷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韦某甲、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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