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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乙”、外号“阿安”、“哥贵”),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7197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及“老梁”(身份待查,另案处理)系靖西市龙邦镇万盛隆国际物流园边防护栏设施土建工程1标段和3标段承包人,为加快工期、节省成本,被告人潘某某及“老梁”经合谋,由“老梁”联系越南境内的“阿猴”(身份待查,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27日、12月30日、12月31日先后组织无合法出入境手续的农某某(“阿华”)、梁某某(“阿田”)、王某某(“阿规”)、农某甲(“阿完”)、农某乙(“阿红”)、李某某(“阿峰”)、李某甲(“阿特”)、黄某丙(“阿莹”)、闭某某(“阿丰”)、马某某(“阿听”)、黄某甲(“阿吞”)、黄某乙(“阿弓”)、黄某丁(“阿钱”)等越南人从中越边境734号界碑附近便道步行进入中国境内,到被告人潘某某和“老梁”承包工程所在地务工,2020年1月12日20时20分,被告人潘某某及以上13名越南人在万盛隆国际物流园民工宿舍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农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清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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