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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19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住平邑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邓某某在“南大核心期刊”代理撰写、发表论文,并冒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和被害人邓某某签订虚假代理发表论文协议书。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在榆阳区向被告人潘某某指定账户转账6000元作为订金。后被告人潘某某使用其笔记本电脑伪造制作贵州民族研究的电子印章及《贵州民族研究》录用稿件通知取得被害人邓某某信任,2018年3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在榆阳区将39000元余款转入被告人潘某某指定的账户,而论文至今未发表。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潘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马某某在“北大核心期刊”代理撰写、发表论文。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马某某向被告人潘某某指定账户转账3000元作为订金,后被告人潘某某通过QQ发送自己伪造盖有《传媒》杂志社印章的录用稿件通知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2018年6月1日被害人马某某将20000元余款转入被告人潘某某指定的账户,而论文未至今发表。

2019年1月16日潘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邓某某4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2019年1月17日潘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马某某2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以上被告人潘某某共计诈骗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等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9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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