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蚌埠市禹会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因做生意欠债急需资金还款,被告人潘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某,称自己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一老人,需要借钱赔偿医药费,并允诺事后按月分期还款。王某某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借款。同年9月28日,王某某在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村小区的住处内交给被告人潘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通过微信向潘某某转账人民币3万元。尔后,被告人潘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以偿还个人债务。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潘某某索要欠款,均被其推脱。至2018年年底,潘某某不再回复王某某的微信及电话并失联。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9年7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金域名城小区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账号截图、潘某某微信转账明细、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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