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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张某某用一台神钢牌挖掘机折价27万元,以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日立牌挖掘机一台,该挖掘机总价120万元,除首付款27万元外,张某某与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分36期将剩余款项支付,每月需归还2.46万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找到张某某,协商后约定张某某将该日立牌挖掘机转让给被告人潘某某使用,被告人潘某某向张某某支付27万元,剩余的分期款由被告人潘某某偿还。该挖掘机转给被告人潘某某后,其为了缓解分期付款的压力,找到王某某和邱某某,谎称该挖掘机是其出资购买,属于其所有,邀请二人入股,约定利润共享,并以偿还挖掘机的分期付款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5万元,骗取邱某某现金7万元,还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邱某某现金2.16万元。被告人潘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归还购买挖掘机的欠款,而到澳门赌博输掉。同年12月6日,因张某某未按时归分期款,该挖掘机被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拖走。同年12月23日,王某某、邱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多次联系未果后到费县公安局薛庄派出所报案。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的父母与王某某、邱某某达成协议,已退赔王某某1.8万元,退赔邱某某1.5万元,并商定了还款计划。王某某、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潘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协议书、借条、出入境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洪璋

检察官助理 张恒环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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