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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禅检刑刑诉〔2019〕1211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211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89********,汉族,中专文化,做水果生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黄某甲(已判刑)先后租用广州市**区**路**号**大夏**栋**房、**房以推销假冒减肥产品、祛斑产品的方式实施诈骗。潘某某、黄某甲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已经购买过减肥产品或祛斑产品的被害人的资料及不明厂家生产的假冒减肥产品、祛斑产品,后纠集林某甲、郑某甲、梁某某、徐某某、郑某乙、黄某乙、陆某某、金某某、刁某某、董某某、何某某、黄某丙等人(均已判刑)分成二组互相配合,冒充“古法减肥中心”、“祛斑中心”的助理、老师、主任、总监等身份以电话回访的形式,向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推销不明厂家生产的假冒减肥产品或祛斑产品。被害人使用产品后,潘某某等人再虚构被害人身体内有各种毒素,之前使用的产品已经将毒素分散,但因被害人的自身原因无法排出来,后果很严重,甚至会危及生命,需要购买“美国专家专门配制的药”等更贵的产品,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直到被害人没钱或发现受骗不再汇款为止。部分被害人汇款后,潘某某等人以需要更多钱购买更多疗程的产品为由要求被害人继续汇款,如果被害人不再汇款,潘某某等人则既不发货也不退款。

2016年2月至6月期间,该犯罪团伙诈骗2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6690元。具体事实如下:诈骗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被害人禤某某人民币32298元、诈骗海南省三亚市的被害人黄某丁人民币70578元、诈骗江苏省东台市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0000元、诈骗湖南省岳阳市的被害人彭某甲人民币3360元、诈骗湖南省德阳市的被害人彭某乙人民币3258元、诈骗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袁某某利人民币3260元、诈骗湖南省永州市的被害人钟某某秀人民币44418元、诈骗湖南省湘潭县的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82082元、诈骗江苏省泰州市的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9358元、诈骗江苏省常州市的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3398元、诈骗江苏省响水县的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298元、诈骗福建省沙县的被害人黄某戊人民币14498元、诈骗陕西省山阳县的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2886元、诈骗贵州省龙里县的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4830元、诈骗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害人林某乙秀人民币32158元、诈骗辽宁省鞍山市的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0450元、诈骗广西桂林市的被害人黄某己人民币13198元、诈骗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8498元、诈骗重庆市石柱县的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6480元、诈骗湖南省衡阳市的被害人彭某丙人民币3360元、诈骗湖南省浏阳市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元、诈骗湖南省耒阳市的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678元、诈骗四川省德阳市的被害人黄某庚人民币16758元、诈骗被害人福建省福州市的张某乙人民币74388元。

2016年6月7日,民警在广州市**区**路**号**大夏**栋**房内抓获华等人,并当场缴获涉案的手机、电脑、笔记本、快递单等物品,后在广州市白云区同泰某某永平出租屋一楼房间缴获大量假冒的减肥产品、祛斑产品。

2019年4月18日15,民警在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号抓获被告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禤某某等人的陈述;5. 被告人潘某某及辩解;6.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66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凌惠

2019年10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十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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