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煤港里**栋**单元**号。2019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嘉远公寓**室内,以出租房子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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