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8********,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在网上下载陌陌聊天软件,注册微信资料为女性信息,(被告人潘某某实施诈骗使用的陌陌号:76782****,昵称:小梦梦。诈骗使用微信账号:******、昵称:娜娜,yy1590040****、昵称:棒棒糖的伤)在网上下载女性相片设置为陌陌聊天软件和微信头像,伪装成女性。通过陌陌聊天软件搜索附近男性人员,加对方为陌陌好友,并以女性的口吻与对方聊天,以谈恋爱,答应做对方的女朋友等方式勾引对方。与对方在微信上谈恋爱,其间被告人潘某某以要见面车费、要钱买衣服、过生日、弟弟撞车等各种理由问对方男性要钱。对方男性不给钱或者得钱后再继续问要对方男性不给,就将对方男性的微信删除,被告人潘某某以这样的方式多次实施诈骗。在2020年1月至4月期间,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微信账号:******,昵称:嗯嗯,你好)8035.14元;骗取被害人韦某甲(信账号:WQ,JANLM2****,昵称:Aperfectlove.)3109.2元,骗取被害人韦某乙(微信账号:Ⅲ748****,昵称:无价的信任。)4920元,共计诈骗得款16064.3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前科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账户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2月11日开满释放。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对潘某某判处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建保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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