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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元涛),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2000********,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峰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一款名为“明日之后”的手机游戏认识了王某某,后潘某某在手机游戏及QQ中一直假扮女性与王某某交流,并与王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潘某某分别用3个不同的QQ号一人分饰多角,编造钱丢失、生活费不够、欠高利贷、治病等理由多次向王某某骗钱。王某某被骗后多次通过QQ向潘某某转账,潘某某将骗来的钱用于其平时游戏充值、上网、买衣服、吃喝等消费,王某某最终被骗共计390705.19元。

被告人潘某某家属已经退还王某某100000元,王某某对潘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共203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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