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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0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小**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市场上口罩紧缺的现状,在自己实际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虚构有大量口罩销售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程某某、金某某、苏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1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4119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杨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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