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31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王某某(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刘某某(已判刑)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至河南郑州向他人学习“返十”诈骗方法,即利用购买的微信号,虚构“富二代”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构的失恋男子视频等信息,通过微信聊天的骗取女性微信好友信任后,以转账后十倍返现的手段诱骗对方的钱财。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王某某安排刘某某同张某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纠集被告人潘某某同张某某、赵某某、冯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山东省潍坊市三秒极速网络有限公司内实施“返十”诈骗,共骗取他人377826元。其中被告人潘某某从2019年8月10日至9月1日期间参与实施诈骗,涉案数额230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万某某、盛某某陈述,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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