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90号

被告人潘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其租住位于本市寮步镇**路**巷**号出租屋通过“陌陌app”方式认识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潘某某虚构公司周转和看病的理由向李某某借钱,诈骗李某某17690元。 

 二、2019年7月到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无正当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虚构自己需要经营生意的理由向被害人彭某某多次借款,诈骗彭某某约30000元。

三、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通过“陌陌app”方式认识被害人魏某某。潘某某多次虚构以签订合同需要交际费用为由向魏某某借款,诈骗魏某某40000多元。

四、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以生意周转需要、家人及其生病为由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诈骗郑某某约2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刘桥等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