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4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以车子加装“舒适进入功能”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28日以“上牌押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以“代缴车辆购置税”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7876元。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11日,以“代缴车辆购置税”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7522元。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1月13日,以“代缴车辆购置税”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4292元。
4、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月11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代缴车辆购置税”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冯某甲人民币33000元。
6、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700元;2019年12月1日,以“代缴车辆购置税”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513元。
7、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代缴车辆购置税”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22655元。
8、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上牌押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19日,以“完成贷款指标”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以“终身免费保养费用”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6888元。
10、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以“终身免费保养费用”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6080元;2019年12月20日,以“完成贷款指标”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月5日,以“代缴车辆购置税”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0526元。
综上,被告人潘某某诈骗共计人民币305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银行卡资金流水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冯某甲、韩某某、任某某、丁某某、金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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