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释放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袁园、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经他人介绍,虚构“陈某甲”的身份,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以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姚某某结婚为由,先后以“见面红包”“交保险费”“装潢费”等借口,先后六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合计人民币260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经他人介绍,虚构“陈某甲”的身份,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在盐城市大丰区**镇**街一饭店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儿子姚某某相亲,以收取“见面红包”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0元。
2.2019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在盐城市大丰区**村**组**号李某某家,以收取“红包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0元。
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为还自己所欠网贷,以自己“保险费”到期没钱交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为还自己所欠网贷,以“结婚婚房装潢钱给我,我找朋友装”的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合计人民币12000元。
5.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为筹措赌资,再次以“装潢钱不够”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000元。
6.2019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为筹措赌资,以“身上没有钱”“要给300块钱人情费”的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00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陈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赌博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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