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来厦暂住翔安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组。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5328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9年7-8月,被告人潘某某以在厦门共同承租经营超市水果摊位要交押金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石某某39900元。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以“欠别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姐夫的手机跟钱包都丢了”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2980元。合计骗取石某某44880元。

2、被告人潘某某2019年12月23日以还车贷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

3、被告人潘某某2019年1月2日以没钱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00元。

4、被告人潘某某2019年1月9日以缺钱进货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3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挥霍并失联。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其暂住处翔安区马翔镇**里**号**室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全额赔偿四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3280元,取得四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