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区**社区**大道**号。曾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0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3日因诈骗罪被肃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冒充律师身份,在酒泉市**宾馆,以“代理诉讼费”为由,于7月15日、16日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手段两次骗取被害人孙某甲4000元人民币。
2、2020 年7月27 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冒充律师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以“劳务费“为由,用支付宝支付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乙500元人民币。
3、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敦煌市以“放羊支付预付款”为由,用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布某某4000元人民币。
4、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人潘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冒充律师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以“代理诉讼费”为由,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于8月26日、8月27日两次(每次15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000元人民币
5、2020 年8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冒充律师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以“诉讼费”为由,于8月27日、29日用银行转账方式、两次(每次200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4000 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先后五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5500元后予以挥霍。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和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晓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2页、证人名单1页;
3、侦查卷宗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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