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使用虚假的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楼房做抵押,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5.5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潘某某拒不还款且与王某某断绝联系。
经查明:案发前潘某某归还王某某利息人民币5.1万元。
2.2014年11月24日,潘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做抵押,从被害人刘某某处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潘某某拒不还款且与刘某某断绝联系。
经查明:案发前潘某某归还刘某某利息人民币9000元。
3.2014年11月6日,潘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从被害人代某某处借款人民币7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潘某某拒不还款且与代某某断绝联系。
经查明,案发前潘某某归还代某某利息约9000元。
4.2015年3月24日,潘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从被害人秦某某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潘某某拒不还款且与秦某某断绝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抵押协议、房屋转让合同、欠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代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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