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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31965********,高中文化,**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号,捕前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租住的昆区**街坊**栋**号房屋产权证书,于2018年10月18日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被害人张某某支付被告人潘某某3万元定金后,被告人潘某某消失,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潘某某将诈骗来的钱财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赌博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实了本案来源情况;

2、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 书证,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4、 书证,房产交易合同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5、 书证,房屋产权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提供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的事实;

6、 书证,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给被告人微信转账1万元的事实;

7、 书证,租房协议,证实昆区**街坊**栋**号系被告人租住的事实;

8、 书证,房屋权属信息表,证实昆区**街坊**栋**号房屋属高某某所有的事实;

9、 书证,不动产产权情况表,证实产权证书号为****的不动产坐落于**街坊**号车库,并非**街坊**栋**号,即被告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系伪造的事实;

10、书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潘某某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中标明的房屋坐落位置昆区**号街坊**栋**号与昆区**街坊**栋**号系同一处房产的事实;

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12、证人证言,证实昆区**街坊**栋**号系证人所有出租给被告人的事实。

13、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经过;

1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伪造房屋产权证书及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书,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彩光

2019年4月18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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