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93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在路桥区**街道**银行**支行在明知被害人尚某某不具备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情况下,以许诺能帮其报名并通过考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661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并取得事主谅解。
2、2019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发区**路**号以许诺被害人毛某某帮其报名并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48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并取得事主谅解。
3、2019年7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椒江区**小区边的**烧烤店内在明知被害人俞某某不具备报名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情况下,以许诺能帮其报名并通过考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谅解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俞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
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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