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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滕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及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有分有合或单独作案,在天猫超市电子商城购买商品后发起退款流程,以使用虚假物流单号退货的方式骗取天猫超市退款。经查,被告人潘某某的涉案数额为40127.43元;被告人李某某的涉案数额为187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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