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梅县区**路一个汗蒸馆认识了陈某某,闲谈中得知陈某某其结婚后一直未怀孕生育。当时潘某某因赌博输了不少钱,就萌生了以介绍购买助孕药为由骗陈某某钱财的想法。于是对陈某某谎称**卫生院的李某某医生的朋友是从事代购进口助孕药的,其可以介绍她们认识。然后用其另一个微信加陈某某为好友,自称李某某与陈某某聊天,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在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潘某某以代购进口助孕药为名,让陈某某先后向其微信转账4笔,共计678元,另一个微信转账15笔,共计13664元人民币。2018年春节期间,因陈某某一直没有收到潘某某所称的进口助孕药,多次向潘某某要求还钱,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辞,后潘某某将陈某某的微信删除,电话拉黑。潘某某将诈骗得来的钱全部用于赌博输光。2019年,潘某某得知陈某某到公安机报案后,还给陈某某2000元。被告人潘某某共骗得陈某某14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流水、支付截图、聊天记录等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炎阳
检察官助理:张丽如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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