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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城**幢**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在非洲猪瘟流行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为非法获利,制作假非洲猪瘟疫苗。被告人潘某某在广州市**区一个做实验室试剂的公司以每瓶151元的价格购买了10瓶细胞培养液,往每瓶500毫升的细胞培养液中加入一只复合多维维生素勾兑成假非洲猪瘟疫苗,勾兑后的细胞培养液没有治疗非洲猪瘟的作用。

2019年8月,陈某甲在非洲猪瘟期间让与其合作养猪的於某某寻找降低猪死亡率的办法,於某某联系养猪大户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非洲猪瘟疫苗的情况下,告诉於某某其有一种治疗非洲猪瘟的兽药,可以降低非洲猪瘟死亡率,每瓶人民币50000元。陈某甲委托於某某以每瓶5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潘某某处购买3瓶假非洲猪瘟疫苗。於某某和陈某甲将购买的假非洲猪瘟疫苗用于自己猪场里的猪,猪还是陆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於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晶

                                  2020年4月15日

检察官助理:刘  林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城**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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