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乡**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8时5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超市,以人民币4 080元购得软中华香烟6条。其后,被告人潘某某将该6条香烟带至车上,采用牙签、小刀等拆开包装,用假香烟替换真香烟后,再用胶水、铲子、烫膜机等工具把塑料包装恢复,于当日11时许将香烟“以假充真”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在扣除20元手续费后取得退款4060元。
2、同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烟酒店,以人民币4 080元购得软中华香烟6条。其后,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于当日12时50分许将香烟“以假充真”退还给被害人计某某,在扣除手续费180元取得退款3900元。
3、同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烟酒店,以人民币4 080元购得软中华香烟6条。其后,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于当日10时30许将香烟“以假充真”退还给被害人鲍某某,在扣除手续费60元后取得退款4 020元。
4、同月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超市,以人民币4 140元购得软中华香烟6条。其后,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于当日12时许将香烟“以假充真”退还给被害人宋某某,在扣除手续费20元后取得退款4 120元。
5、同月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烟酒店,以人民币4 140元购得软中华香烟6条。其后,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于当日17时许将香烟“以假充真”退还给被害人俞某某,在扣除手续费60元后取得退款4080元。
6、同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烟酒店内,以人民币4 080元购得软中华香烟6条。其后,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于当日19时许将香烟“以假充真”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在扣除手续费30元后取得退款4050元。
同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及软中华香烟578包。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被害人鲍某某、俞某某、宋某某、计某某等四人提供的24条软中华香烟为伪劣卷烟,被告人潘某某处扣押的498包软中华系真烟,扣押的8条软中华系伪劣卷烟。民警已将360包软中华香烟发还给六被害人。经认定,软中华香烟零售价为700元/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清点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接警单详情、卷烟价格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被害人鲍某某、宋某某、计某某、杨某某、朱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抓获视频、搜查视频、清点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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