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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段某甲、段某乙、焦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议,先后注册成立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前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以推销蛾苓丸等药品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下设人事部、广告部、话务部、物流部等部门,在未取得出版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行编篡《天蚕与前列腺》等书籍,并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免费赠书广告的方式收集前列腺疾病患者的信息,同时招募大量不具备医师、药师资格及专业知识的人员为话务员。话务员依据话务部经理陈某甲(已判刑)培训的“话术”打电话向患者推销蛾苓丸、媚苓丸等药品,并谎称自己是医生、专家、前列腺康复中心主任、健康指导中心老师等身份与被害人进行电话沟通,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同时又通过夸大药品疗效、夸大被害人病情的严重性,甚至恐吓被害人如不及时治疗会癌变,以及声称产品享受国家补贴等方式,欺骗被害人购买蛾苓丸、媚苓丸等药品,从中获利。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上述公司的话务员,按照公司培训“话术”的要求,拨打电话向被害人推销药品,并按销售额领取工资及提成。现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任职期间个人有效销售额为人民币160214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材料、银行明细、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尤某某、程某甲、程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及同案犯段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浦江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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