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比**户外QQ群于2019年3月30日认识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向杨某某谎称是比**主管,之后双方添加微信,潘某某谎称有一个招临时工赚提成的项目并问杨某某是否愿意合作。2019年4月2日,双方约在深圳市龙岗区**广场面谈,谈好由杨某某出钱,潘某某负责找员工,并谎称与宝龙比**公司人事部经理罗某某对接合作招临时工赚提成。当日,杨某某就在宝龙比**公司生活区的ATM柜员机取了5000元后给潘某某。在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潘某某以需要支付临时工生活费、工资、修车、还房贷、生病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杨某某共计人民币3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仕彬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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