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9********,汉族,上海**学院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亟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百度贴吧上发布虚假口罩售卖广告,后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联系其购买口罩。潘某某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取得钱款后就找理由推脱或置之不理。2020年2月5日至6日,潘某某共骗取邢某某等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88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小镇**栋**单元**室的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18000元。
2.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的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6850元。
3.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陕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佳苑**室的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已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发还清单、学生证等书证;
2被害人邢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口罩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已主动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87019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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