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6********,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住上高县敖阳街道朝阳**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潘某甲虚构自己已取得安徽省宁国市***度假村项目,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廖某某签订了一份宁国***度假村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并于次日收取了廖某某的工程保证金8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偿还债务等。
2.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潘某甲虚构自己已取得安徽省宁国市***度假村项目,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潘某乙等人签订了一份宁国***度假村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并于同年3月7日收取了潘某乙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偿还债务等。后被告人潘某甲为骗取潘某乙等人的信任,又伪造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票据,再次骗得潘某乙等人借款180万元。
3.2019年3月底,被告人潘某甲虚构自己担任上高县**镇**村书记的职位,以该镇扶贫项目需要采购路灯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项目工程押金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4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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