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以及补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虚构可帮助办理廉租房入住资格,骗取被害人廖某某钱财人民币25600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虚构转租**村***鸡场给中山老板的投资项目,以延长租地合同和疏通村民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向他人借款,并将所借资金再转借给潘某某,以用于潘某某所称的投资项目,从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财人民币12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侦查卷宗肆册、散件若干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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