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5********,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冕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0时左右,吸毒人员廖某某在越西县越城镇美沙酮维持治疗站遇到前来领服美沙酮的被告人潘某某,廖某某让潘某某卖点美沙酮给他,后潘某某在服用美沙酮时私自偷带出30毫升左右的美沙酮贩卖给廖某某,双方添加了微信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购买的美沙酮的50元钱; 2020年5月4日10时左右,潘某某在越西县越城镇美沙酮维持治疗站以同样的方式又贩卖了价值150元的美沙酮给廖某某。
2020年5月5日15时左右廖某某被喜德县公安局冕山派出所查获 ,从廖某某身上收缴2瓶美沙酮经称量净重117.96克,并当场封装。在廖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11时左右在越西县越城镇抓获贩卖美沙酮给廖某某的潘某某,并从潘某某身上收缴出一瓶美沙酮,经称量净重12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尿液检测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装记录、检定证书、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照片)、批量入库清单、 吸毒人员廖某某对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进行指认、潘某某对自己微信账号的指认、情况说明、美沙酮维持治疗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委托书、凉山州公安局鉴定报告、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美沙酮的情况下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因贩卖毒品于2011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英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5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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