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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潘光军,男, 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街道****号,住威宁自治县**街道****号。因犯敲诈勒索罪,1999年11月15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2008年6月3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抢劫罪,2013年8月22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9年10月12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光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6时,赵某某到威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报警称,威宁县**街道**路的潘光军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接警后,赵某某用微信转发了300元人民币给潘光军,给潘光军购买半个毒品,之后,双方约定在威宁县北屯廉租房处交易毒品,威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组织人员在北屯廉租房附近布控。2019年9月10日21时30分许,办案人员在六桥街道北屯廉租房往毛家山方向102省道路口旁将潘光军抓获,当场从潘光军裤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重,净重0.39克。

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2019033-1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标记为1号检材,在潘光军的裤包内提取的毒品可疑物包装物一个的检材上检出一个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对比未排除潘光军,支持该DNA为潘光军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光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光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潘光军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公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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