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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28日因怀孕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怀孕再次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为了免费吸毒,多次帮助梁某某(花名“叫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给吸毒人员杜某甲(花名“石某”)、陈某某(花名“鲤某”)、张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杜某乙、杜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及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廉

检察官助理:练醒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紫金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31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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