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养殖场**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养殖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7时,被告人潘某某在汉川市**大道**医院门口向吸毒人员冯某某(已判刑)贩卖毒品“麻果”6颗,收取毒资200元,随后冯某某与涂某某(已处罚)在汉川市**大道**宾馆**房内吸食麻果3颗,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可疑毒品红色药丸“麻果”3颗(净重0.26克)。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驾驶的共享汽车工具箱内搜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红色药丸“麻果”55颗(净重4.82克)及白色晶体“冰”一袋(净重3.99克)。经宜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宾馆扣押的可疑毒品红色药丸3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查获的潘某某携带的可疑毒品红色药丸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笔录和清单、物证照片、称重取样封装笔录和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2.宜昌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4.证人冯某某、涂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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