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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大力士”),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0年10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吸毒人员刘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均表示想要吸食毒品,于是刘某某要潘某某帮忙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潘某某同意并收到刘某某微信转账300元。随后,潘某某询问微信名“边缘浪子”(另案处理)的男子后得知可以购买甲基苯丙胺,潘某某又联系刘某某称购买甲基苯丙胺要400元钱,刘某某随即又转账100元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刘某某的400元后向“边缘浪子”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边缘浪子”收到潘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尔后,潘某某根据“边缘浪子”告诉的位置在新化县和一酒店附近拿到约0.3克甲基苯丙胺。当晚,潘某某在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湾田学校地段将0.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刘某某,其二人和潘某某的朋友随即将0.3克甲基苯丙胺一起吸食完。潘某某在此次代购毒品过程中获利约8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接到冷水江市公安局布溪分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该分局接受调查,潘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潘某某在戒毒所期间,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回执、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民

检察官助理:王武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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