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捕前住户籍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3日,购毒人员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潘某某的微信购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潘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苏某某将800元的毒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潘某某,当日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潘某某家附近,潘某某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苏某某。
二、2018年7月14日,购毒人员苏某某用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潘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潘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苏某某将500元的毒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潘某某,当日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潘某某家附近,潘某某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苏某某。
三、2018年7月24日,购毒人员苏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潘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潘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昌市**镇**路**公园一个废弃的小木屋中交易。当天在约定的地点,被告人潘某某交给苏某某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苏某某将毒资人民币700元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交给潘某某。随后,苏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将该包毒品吸食完毕。
四、2018年7月25日,购毒人员苏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潘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潘某某表示同意后,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毒资1400元,但在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交易未果。2018年7月26日,苏某某的微信账户上收到转给被告人潘某某购毒款人民币1400元的退款。
2020年5月16 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文昌市**镇**路**茶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潘某某身上扣押1部蓝色OPPO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王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检查笔录。
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林虎
书 记 员:孙倩倩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