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潘剑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2017年5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剑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潘剑明多次通过短信联系、微信联系等方式,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路太和中队对面某小巷、清远市北江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天宏,从中牟利。
2019年8月20日20时许,一名叫“阿敏”的男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潘剑明购买20克“冰毒”,并约定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尚品V都市小区附近交易。当天21时37分许,被告人潘剑明与“阿敏”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尚品V都市小区附近某小巷准备交易时,被告人潘剑明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起获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65克),驾驶的摩托车座包下和头盔内分别起获5小包用锡纸包着的白色晶体和一包白色晶体(共净重6.4克),在约三米远地面上起获两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11.41克、6.43克),上述白色晶体共净重24.89克,经清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黄天宏、曾健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剑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剑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剑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秀莉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剑明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散页1张。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实物保存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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